【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医改字[2001]1号 【发布日期】 2001.05.08
【实施日期】 2001.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职工管理与奖惩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合医改字[2001]1号,2001年5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劳社字[2001]11号),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内和异地(不含港、澳、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不含异地安置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市内发生的医疗费,比照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第四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单位凭《基本医疗保险证》、急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