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经费[2001]76号
【发布日期】 2001.04.02 【实施日期】 2001.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价经费[2001]76号 2001年4月2日)
三县四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合发[2000]35号),现就我市社区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物价部门要积极为推进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扶持社区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社区服务是随着现阶段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就业渠道多元化的形成而产生的,蕴含着广大的发展空间,各级物价部门要发挥价格职能,要不断研究和解决社区服务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价格信息的优势,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三、加强对社区服务收费的管理。社区服务主要是便民利民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突击性、临时性劳务;为社区开展保洁、保安、保绿、保养等提供公益性劳务;为居民提供家政、就业等多方位的服务。为使社区服务规范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各收费单位要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目前,社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有:
(一)中介服务收费:1、劳务、信息、代理性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介服务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场所、信息技术、代理性中介服务收费,其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劳动局合价经费字(2000)47号《关于职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2、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其标准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经费字(1998)337号《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房屋维修有偿服务收费,本着“合理收费、方便用户”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价经费字(1996)166号《关于统一全市房屋维修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物业管理费,各物业小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资格后,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市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核定各物业小区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按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五)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六)老年公寓的收费,其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第十二次会议纪要执行,即:政府投资、编制为事业单位的老年公寓,其床位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四、社区服务业是社区建设的一项崭新事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大力开拓面向全体社区成员的便民利民服务和面向属地单位的服务项目,是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主流,实行有偿服务是社区发展的必然。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修理业价格、社区筹资兴办的敬老院、托儿所收费、社区文化娱乐业价格等相关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双方协议定价,市物价部门帮助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经营者制定相关价格。使社区服务形成部门支持,各方参与全力推进的格局。
五、今后国家和省里如有关于社区服务业收费管理方面的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制定的政策执行。
附件:
1、合肥市物价局、劳动局合价经费字(2000)47号《关于职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略)。
2、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经费字(1998)337号《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略)。
3、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价经费字(1996)166号《关于统一全市房屋维修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