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采[2001]3号
【发布日期】 2001.03.09 【实施日期】 2001.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合政采[2001]3号 2001年3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政府采购上网工程,合理利用网络资源,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合肥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通过因特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网上投标报价、网上开标以及公布采购结果的全过程。
第三条 网上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单位、供应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网上采购的范围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类的办公设备和公务用车的项目采购;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实施其他类别项目的采购。
第五条 凡符合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要求的网员单位均可申请成为网上采购的供应商。
第六条 网上采购的实现通过采购中心网站进行,网站设置如下功能模块及内容:
1、 公布采购须知、网员单位条件及管理、定标原则、意外情形的处理等;
2、 网员修改密码;
3、 采购中心发布采购信息;
4、 网员网上投标报价;
5、 采购中心组织网上开标;
6、 采购中心公布采购结果;
7、其他网上采购应具备的模块和内容。
第二章 网员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均可向采购中心申请成为网员单位: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对所提供的产品具备相应的授权或代理资格;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保障队伍;
5、遵纪守法,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工商、税务、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网员单位资格。申请成为网员单位的,应在线进行网员登记,并与采购中心签定《网员协议》,由采购中心统一配置用户名和随机密码。
第九条 网员的资格审查及复审工作由采购中心组织。
第十条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采购中心有权进行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员资格的;
2、参加网上投标,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定采购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
5、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提供售后服务的;
6、拒绝接受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不能按时交付货物、以次充好、哄抬价格、或中标后提出额外的不合理条件和要求的;
8、其他违反采购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网员单位的处罚方式包括:
1、责令按照合同条款或承诺履约;
2、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网员保证金;
3、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履约保证金;
4、取消网员资格;
5、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6、处罚公告。
第三章 网上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实行网上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安排落实发标人、开标人、发标时间、开标时间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发标人以专用密码登陆网上采购系统、发布项目采购信息,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网员单位发出采购通知(电子邮件)。
第十四条 网员单位获知采购信息后,按网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采购中心网站网上投标系统,对采购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间,网员单位均可对已投标内容进行修改或撤标;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开标人以专用的密码登录采购中心网页,进行网上开标。开标人应该将网上各报价单位的价格等内容下载、打印,并逐页签字确认。打印的资料应作为该项目原始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 定标小组检查投标单位和投标内容是否有效,并按照既定的定标办法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单位,第一中标单位即为该次采购的中标单位,同时形成开标及定标记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不足3家或者全部投标单位均不能满足要求,该次采购无效,由采购中心组织重新进行网上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发布网上采购结果公告。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与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签定采购合同。
第四章 定标
第二十一条 定标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有关规定组成的定标小组负责;定标小组可由采购单位代表、监督部门、有关专家评委、采购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网上采购的定标办法必须在开标之前由定标小组共同讨论确定;定标办法可采用评分法、最低投标报价法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需求为指定限定品牌并且明确相关需求配置型号的,可采取最低(加权)价中标办法。
第二十四条 如投标供应商报价的部分品牌(或型号)与招标所指定的品牌(或型号)不完全一致、但其性能不低于指定的品牌(或型号),能够满足采购单位需要的,经定标小组讨论,可以视为实质性响应要求。
第二十五条 网员投标报价出现以下情形的,该次投标报价无效:
1、投标时间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的;
2、投标内容与需求的品牌、配置有重大偏离、并未能实质性响应需求的;
3、投标报价低于产品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4、投标内容中对规格要求、分项报价说明等信息说明含混不清或者不予说明的;
5、投标信息中出现说明不一致的;
6、其他不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定标小组对网员的投标报价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对该网员单位进行电话咨询;定标小组在定标过程中如有争议,应讨论解决、形成统一的意见;经讨论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标小组根据定标结果拟出《定标纪要》,定标纪要应说明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废标情况、咨询记录、中标结果的推荐顺序、其他意见等;《定标纪要》由参加定标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如中标单位不能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供采购的货物,由采购中心取消该单位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单位中标;依此类推。
第五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网上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
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采购系统;
2、网上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
3、网上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
5、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三十条 出现上述情况而又无法妥善解决的,正在进行的网上采购无效;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的测试后,方可恢复网上采购系统。
第六章 网员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在成为网员时,应一次性交纳规定数额的网员保证金,保证金形式可以为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保函;保证金作为网员参加网上投标报价以及履行网员职责和义务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网员单位违反规定或者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条款的,采购中心依据其情节,可部分或全部扣除其网员保证金作为经济处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网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放弃网员资格时,应返还其保证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上采购进行开标及定标时,除邀请采购单位派代表参加外,还可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供应商代表、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网员单位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而采购中心无法为其解决时,网员单位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采购结果无效,除重新进行网上采购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遵守既定的定标办法、或者在开标之后修改定标办法的;
2、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不进行开标的;
3、未形成书面开标和定标记录或相关记录不明确的;
4、采购结果未予公开的;
5、其他违反采购中心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违反网上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情节恶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没收全部网员保证金及项目履约保证金、并取消网员资格之外,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规定,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利用非法手段,窃取或协助窃取政府网上采购信息、或恶意破坏网上采购系统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一经发现查实,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