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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合肥市劳动局、合肥市综治办关于小区看家护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2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局,合肥市综治办 【发文字号】 合劳就[2001]48号
【发布日期】 2001.02.28 【实施日期】 2001.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局、合肥市综治办关于小区看家护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合劳就[2001]48号)

四区综治办:

  为做好从事聘用看家护院下岗职工管理和生活费用的保障,根据合综治办[2000]23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的意见:

  1、已被聘用看家护院的下岗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街道)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一式叁份,用人单位(街道)、区综治办、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2、区综治办统一填写聘用人员花名册(见附表),由用人单位(街道)、聘用人员原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确认签章后,报市综治办、市再就业办各一份。

  3、市再就业办按117元/人·月标准,按季度(2001年2、3两月按月拨付)向区综治办拨付资金。在拨付下一季度资金时,区综治办须携带聘用人员工资发放表备查。

  4、区综治办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独立帐、做到帐款相符,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综治办和市再就业办督查。

  5、用人单位对不合格及自动离岗的聘用人员,应及时向区综治办报告,经区综治办同意后解聘,并通知原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重新调换人员,办理聘用登记手续,并报市综治办、再就业办备案。

  6、区综治办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定期协调有关事宜。有关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协助区综治办做好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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