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1.01.12
【实施日期】 200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预算外资金管理
合肥市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
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2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财政支出改革,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集中调剂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和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各种基金、集资、捐赠、专项收入的资金不予调用。
三、纳入集中调剂范围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按照15%的比例,由财政部门按月划转,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支出。
四、各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财政金库或专户,实行收缴分离、票款分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财政、监察、物价等部门对执收单位资金的收缴及财务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五、各部门和单位要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得隐瞒、截留和擅自减免预算外资金收入,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坚决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违规资金除全额没收上缴财政外,取消其当年财政安排的专项支出计划指标。
六、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