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0.03.08
【实施日期】 2000.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引进外来投资
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动员和鼓励全社会积极招商引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0年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市政府2000年度下达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任务的单位,均属于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一)引进境外资金:
1、外商在合肥独资兴办企业的投资;
2、外商在肥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投资;
3、外商在肥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4、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融入合肥的资金;
5、境外各类捐赠款;
6、间接利用外资。
(二)引进境内(市外)资金:
1、外地在合肥独资兴办企、事业的投资;
2、与合肥各类企、事业单位合资、 合作兴办项目的投资;
3、外地来肥租赁、承包、兼并、收购企业的投资;
4、外地法人或自然人以无形资产入股(高新技术、科研成果、技术专利、著名品牌、著名商标等)形式的投入;
5、各部门从市外争取的资金;
6、外地在肥企、事业单位的增资扩股。
三、资金确认依据
(一)引进境外资金:
1、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 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章程中注明的总投资计算;
2、外商在肥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 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以合同章程中注明的外商投资数计算;
3、外商在肥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以市外经贸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增资额(外资部分)计算;
4、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融入合肥的资金, 以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凭证计算;
5、境外各类捐款,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计算;
6、间接利用外资, 以市计委批准且转贷行同意衔接转贷的资金数计算;
7、因外资注入,盘活本市企业资产, 以实际注入资金(银行凭证为准)及盘活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总量的一半之和计算。
(二)引进境内(市外)资金:
1、独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以总投资部分的到位资金额计算。
2、合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以合资企业或事业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在注册资金中所占部分的到位资金额计算。
3、合作经营及股份制企业,按合同规定的出资方式及比例分别处理:
(1)以现金投入的, 按合同规定数中外地到位资金额计算;
(2)外地以无形资产作价(无形资产的认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投入的,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
(3)以实物作价的按有评估资质的部门评估结论计算。
4、外地来肥承包、租赁、兼并、收购的企业,以实际注入资金(银行汇款凭证为准)及盘活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总量(经有评估资质的部门评估)的一半之和计算。
5、房地产项目以当年实际投入资金的一半计算。
6、市外争取的资金, 以下达计划或合同确认的资金数计算。
四、考核方法
(一)引进成功的项目,其引荐单位和项目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协商比例分别计作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
完成引荐项目的单位需有投资人出具的证明。
(二)引进外商投资项目资金数字由市外经贸委按月汇总报送市外资办。
(三)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数字由各单位按月报送市外资办,报送时需附下列资料:
1、与我市企业合作的项目,附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合同、外地资金汇入银行凭证等复印件;
2、外地在肥新开项目,附各类合同、协议、 有效批件及资金汇入银行凭证等复印件。
3、从市外争取的资金计划文件或合同的复印件
(四)在考核目标任务时,引进的外(内)资超额部分可以折合成内(外)资(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但不得重复计算。
(五)引进外来投资项目考核工作,由市目标考核办会同市外资办、市经济协作办、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新站试验区等有关部门,依据市外资办(协作办)认定的数据进行,经复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对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考核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五、奖励办法
1、凡完成引进外资和内资任务(含外、内资超额部分折合内、外资),且基本完成其他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中没有被一票否决的,均可直接确定为市目标管理优秀责任单位,不占评优指标。
2、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每超额完成任务的10%加0.5分,上不封顶,计入总分排定考核名次。
3、对当年度完成引进外资和内资任务, 合同章程第一批资金按法定期限到位(以验资报告为准)的目标责任单位,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及一名直接责任人每人增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党政正职及一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4、年终根据完成目标总量、 资金到位和项目开工等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引进外资和内资成绩突出的先进位,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根据当年目标完成情况各等次名额可缺额)。市直单位获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按人均1000元、800元、600元的标准奖励受奖单位(机关)在编在职人员;3县4区获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并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5、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所有奖项,停止执行奖励晋升的工资,并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奖资格。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