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0]13号
【发布日期】 2000.03.08 【实施日期】 2000.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0]13号 2000年3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八日
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开拓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其中新建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1‰计奖。
(二)对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我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按6‰计奖。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5‰奖励。
(四)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合并计算兑现奖励。
第五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引荐项目初始,在市外资引进办公室(内资项目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开发区和三县四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并经客商确认交市外资引进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开发区、县政府)存档。
第七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外资引进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计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有关专家参加的审核委员会(开发区及三县四区的项目在当地审核)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据《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确认引荐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后,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合肥晚报》上公布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14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九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十条 引荐人资格认定及奖励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所出台的有关奖励办法,凡与本办法条款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