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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等6家医院为指定进行有关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30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0]2号
【发布日期】 2000.01.13 【实施日期】 2000.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等6家医院为指定进行有关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皖政办[2000]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1998年4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指定安徽省立医院等23家医院进行有关医学鉴定的通知》(皖政办[1998]12号)。一年多来,23家指定医院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作了数百例医学鉴定,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由于指定医院较少、区域分布不平衡,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根据有关部门建议需要增加部分医院进行有关医学鉴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确定增加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等6家医院进行有关医学鉴定。
  一、增加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马鞍山市人民医院、铜陵市人民医院作为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的医院。
  二、增加安徽省荣军医院作为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不再受理蚌埠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机关委托的涉及刑事诉讼的精神病医学鉴定。
  三、增加宿州监狱医院作为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医院,按照省监狱管理局确定的分工范围进行有关的医学鉴定。但涉及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仍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医院进行鉴定。
  罪犯羁押在看守所,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按照就近的原则,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须到原鉴定的医院再进行医学鉴定。
  各指定医院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医学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员,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医学鉴定客观、公正、准确。对违法从事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材料的,取消其医学鉴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指定医院须将医学鉴定人员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卫生厅、省监狱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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