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9.08.26
【实施日期】 1999.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明晰土地产权,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明电(1999)27号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
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为: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999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已办理或正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不在本次土地证书年检范围内。
二、土地证书年检受理时间和地点
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为受理土地证书年检报件期限。 受理报件地点:合肥市土地管理局土地证书年检办公室(阜南路47号, 市体育场对面)。
三、年检内容
(一)查验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土地登记。已领取国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证书原件;尚未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999年12 月31日前持有关文件到合肥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二)查验土地登记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改变用途等是否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四、年检要求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上门查验土地证书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提供有关材料,并配合查验工作。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限期内仍不补办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其土地证书无效。
(二)土地权利人未办理土地登记和未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 土地证书未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或年检不合格的, 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改变用途、商品房出售、房改房过户等有关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及他项权利证书。
(三)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违法用地,依据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年检中发现的土地非法转让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通报当地税务部门。
(五)土地权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不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权利人在完备有关法律程序后,方可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