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7.04.17
【实施日期】 1997.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污染防治
合肥市政府关于城市污水排放接管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经研究决定,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污水排放分期分批实行统一接管,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排放户,应按《合肥市排水规划》和本通知的规定,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应按指定的位置和控制指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二、污水排放实行老城区(环城路以内5.2平方公里区域)雨、污合流,其他地区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
三、老城区以外地区的污水排放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在污水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四、全市污水排放接管工作分批实施,首批接管单位区域划分为:老城区以内及以南地区;长江西路(潜山路至环城西路段)沿线两侧及以南地区,潜山路(长江西路至东流路段)沿线两侧及以东地区,东流路(潜山路至美菱大道段)沿线两侧及以北地区,太湖路(美菱大道至铜陵南路段)沿线两侧及以北地区,美菱大道(太湖路至东流路段)沿线两侧及以西地区,巢湖路(环城东路至铜陵南路段)沿线两侧及以西地区;金寨路至南十八岗沿线两侧。以上区域内的污水排放户,必须从收文之日起,抓紧做好有关工作,于1998年6月底前完成内部排水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接管排放。
其他地区的污水排放户为第二批接管单位,须在1999年年底以前完成内部排水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接管排放。
五、在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前,污水排放户应到市建设委员会污水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审批后,按指定的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排放户申报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1/500的地形图和排水平面图各1份(标明污水排放口位置)。
(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资料。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资料。
(四)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实际效果。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污水排放户未经申报批准,污水不得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擅自占用排水设施,接通排水渠管的,按《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审批前,各建设单位应到市建设委员会污水管理部门办理污水接管审批手续。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涉及污水排放接管的,应当征得市建设委员会污水管理部门同意。
七、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污水,应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CJ18-86)。
八、污水排放户如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完成内部排水系统改造的,务必于1997年年底前,向市建设委员会污水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审定确认后,延缓接管时间。
九、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检查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限期达标排放。
十、各污水排放户自收文之日起,应指定专人按规定认真填报统一印制的《合肥市污水排放接管情况登记表》(见附表),由市建设委员会污水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污水排放户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并出具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