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7.02.27
【实施日期】 199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合肥市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
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的通告
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禁止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违者处以3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