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1996]71号
【发布日期】 1996.04.12 【实施日期】 1996.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林业管理
合肥市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
(合政[1996]71号 1996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实现林业二次创业目标,根据《安徽省林业建崐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皖政[1995]7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崐法。
第二条 林业二次创业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分级负责组织崐实施,分级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与三县、郊区、蜀山镇分别签订的《合肥市林业建设崐第二次创业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年度实现部颁“南方平原县绿化标准”和“安徽省绿化标准”的情崐况;
(二)完成年度成片造林(包括经济林基地,商品用材林基地,采伐、火烧迹地崐更新)务和中幼林抚育任务的情况;
(三)完成年度农田林网建设和省、市、县领导示范点、四旁植树、义务植树、崐种苗生产任务的情况;
(四)林业总产值增长指标;
(五)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和森林防火情况。
期终考核的内容为《合肥市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崐完成情况.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市农林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期终考核及本规崐定第三条第(一)、(二)款内容的年度考核由市农林局配合省有关部门进行。
第五条 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区)和人员,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崐彰和奖励:
(一)以县(区)为单位全面完成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给予通报表彰,成绩突出崐的,给予通报嘉奖,并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如期完成平原绿崐化达标和省绿化达标的单位,由市政府各奖励2万元。
(二)期终完成林业二次创业各项指标的,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突出贡崐献的员给予重奖。
第六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下列处罚;崐对有关党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下列处分;
(一)年度考核1年未达标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2年以上(含2年)未达标的,崐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减少以奖代补经费。
(二)期终考核未达标的县(区),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内警告和崐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取消以奖代补经费。
第七条 市级奖惩工作由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林局崐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第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