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1995]238号
【发布日期】 1995.12.11 【实施日期】 199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历史遗留问题
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
(1995年12月11日 合政[1995]238号)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对《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易地安置按《规定》增加的面积,需购买产权者,购买价与原安置面积产权调换价相同,产权归购置者。
面积认可和易地安置增加面积依据按《规定》执行。
二、拆迁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折一安一”原则进行安置,同时实行产权交换,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结算差价;拆迁私有住宅兼营业的房屋符合《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非住宅房安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500元结算差价。
三、在拆迁过渡期内,被拆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调整,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调整工资时,对除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外的被拆迁人的增资部分,由拆迁人负责给予补偿;
(二)补偿的数额为政府和人事劳动部门文件批准增资数额的80%,系统及单位内部规定的调整工资和浮动工资不予补偿;
(三)补偿工资人员的认可应是拆迁时认可的人员。
四、拆迁现场停水停电的时间,应在拆迁动员时,向被拆迁人公布,在停水停电前三天应再次张贴通知,停水停电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
五、拆迁安置证是建设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的法律凭证,发现涂改、弄虚作假的,报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审查处理。
六、本补充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补充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1:
添建项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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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 ┃ 补偿金额 ┃ 原补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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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墙体家具 ┃10元/平方米 ┃ ┃ 自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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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 ┃分体式 ┃80元/ 台 ┃ ┃ 自 ┃
┃ 调 ┃窗 式 ┃50元/ 台 ┃ ┃ 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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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 ┃太阳能 ┃40元/台 ┃ ┃ 自 ┃
┃ 水 ┃电 能 ┃40元/台 ┃ ┃ ┃
┃ 器 ┃煤 气 ┃60元/台 ┃ ┃ 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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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线┃复 建 ┃30元/户 ┃ ┃自行办理 ┃
┃电 视┃不复建 ┃100元/户 ┃ ┃移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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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18个月以内 ┃500元 ┃ ┃自行办理 ┃
┃ 话 ┃18个月以外每月增加┃17元 ┃ ┃移、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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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 ┃少量可数 ┃0.5寸以下0.3元┃ ┃鱼苗自行 ┃
┃ ┃ ┃0.5寸-1寸0.6元┃ ┃处理 ┃
┃ 赏 ┃ ┃1寸以上1元 ┃ ┃ ┃
┃ ┃ ┃200元/立方米 ┃ ┃ ┃
┃ 鱼 ┃大量不可数 ┃(以1立方米约 ┃ ┃ ┃
┃ ┃ ┃300条鱼计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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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盆栽花卉 ┃2元/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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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补助费
一、拆除企事业单位办公、仓库用房租房补助费:以建筑面积计算5元/平方米月。
二、临时租房补助费:
以日照使用面积计算,十八个月以内每月2.00元/平方米,自第十九个月至安置止,每月4.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