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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2-0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1995]238号
【发布日期】 1995.12.11 【实施日期】 199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历史遗留问题

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
(1995年12月11日 合政[1995]238号)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对《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易地安置按《规定》增加的面积,需购买产权者,购买价与原安置面积产权调换价相同,产权归购置者。
  面积认可和易地安置增加面积依据按《规定》执行。
  二、拆迁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折一安一”原则进行安置,同时实行产权交换,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结算差价;拆迁私有住宅兼营业的房屋符合《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非住宅房安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500元结算差价。
  三、在拆迁过渡期内,被拆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调整,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调整工资时,对除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外的被拆迁人的增资部分,由拆迁人负责给予补偿;
  (二)补偿的数额为政府和人事劳动部门文件批准增资数额的80%,系统及单位内部规定的调整工资和浮动工资不予补偿;
  (三)补偿工资人员的认可应是拆迁时认可的人员。
  四、拆迁现场停水停电的时间,应在拆迁动员时,向被拆迁人公布,在停水停电前三天应再次张贴通知,停水停电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
  五、拆迁安置证是建设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的法律凭证,发现涂改、弄虚作假的,报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审查处理。
  六、本补充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补充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1:
添建项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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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    ┃ 补偿金额   ┃ 原补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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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墙体家具   ┃10元/平方米  ┃    ┃ 自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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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  ┃分体式      ┃80元/ 台   ┃    ┃ 自   ┃
┃ 调  ┃窗 式      ┃50元/ 台   ┃    ┃ 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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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  ┃太阳能      ┃40元/台    ┃    ┃ 自   ┃
┃ 水  ┃电 能      ┃40元/台    ┃    ┃     ┃
┃ 器  ┃煤 气      ┃60元/台    ┃    ┃ 拆   ┃
┣━━━╋━━━━━━━━━╋━━━━━━━╋━━━━╋━━━━━┫
┃有 线┃复 建      ┃30元/户    ┃    ┃自行办理 ┃
┃电 视┃不复建      ┃100元/户   ┃    ┃移户   ┃
┣━━━╋━━━━━━━━━╋━━━━━━━╋━━━━╋━━━━━┫
┃ 电  ┃18个月以内    ┃500元     ┃    ┃自行办理 ┃
┃ 话  ┃18个月以外每月增加┃17元     ┃    ┃移、停机 ┃
┣━━━╋━━━━━━━━━╋━━━━━━━╋━━━━╋━━━━━┫
┃ 观  ┃少量可数     ┃0.5寸以下0.3元┃    ┃鱼苗自行 ┃
┃   ┃         ┃0.5寸-1寸0.6元┃    ┃处理   ┃
┃ 赏  ┃         ┃1寸以上1元  ┃    ┃     ┃
┃   ┃         ┃200元/立方米 ┃    ┃     ┃
┃ 鱼  ┃大量不可数    ┃(以1立方米约 ┃    ┃     ┃
┃   ┃         ┃300条鱼计算) ┃    ┃     ┃
┣━━━╋━━━━━━━━━╋━━━━━━━╋━━━━╋━━━━━┫
┃   ┃家族盆栽花卉   ┃2元/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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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2:
补助费
  一、拆除企事业单位办公、仓库用房租房补助费:以建筑面积计算5元/平方米月。
  二、临时租房补助费:
  以日照使用面积计算,十八个月以内每月2.00元/平方米,自第十九个月至安置止,每月4.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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