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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区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2-03   阅读: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文字号】 合银发[2007]29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银行综合规定,预算管理

合肥市区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合银发[2007]2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1〕48号)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合肥市区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工资专户),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四)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或支付系统转账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行(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与区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区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财政部门负责代理银行资格的审核认证;商业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及上述有关资料。原则上一个区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清算,代理银行须按区级财政部门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清算。

  第九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为区级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区级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区级财政部门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区级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级财政部门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开户时,区级财政部门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区级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开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区级财政部门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开设的以上账户,须在清算前三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六条 区级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区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与小额现金支付业务,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区级财政部门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属异地结算的,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作附件。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是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专用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国库部门通过支付系统划转资金时作国库部门的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国库部门通过支付系统划转资金时作国库部门第二联的附件;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是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财政性资金的专用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营业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应及时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由区级财政部门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账户的拨付额度。

  区级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须加盖区级财政部门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和授权支付通知单累计数额的额度内,清算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每月25日前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应加盖区级财政部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通知累计余额的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支付凭证后,应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送达的支付凭证,除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外,还须审核确定在区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方可受理。

  需要提取现金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需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区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代理银行恢复相应的支付额度。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提出划款、退款申请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或营业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或营业部印鉴的《××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凭证,作为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合肥市区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区级财政机关、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凭证传递方式要逐步向电子方式过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须分别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2:00之前受理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必须在营业当日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在营业当日12:00之后收到的,必须在营业次日12:00(含)之前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

  支取现金业务的,原则上须于营业当日12:00之前送达代理银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须审核凭证基本要素,无误后,予以办理支付;

  (二)属于同城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或系统内清算系统,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异地支付的,按有关异地汇划款项办法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回区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区级财政机关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出具支付凭证及银行支付结算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的基本要素;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3.《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银行支付结算凭证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办理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预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付申请划款清算。

  在营业日16:00之前,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一并传递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收到《××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及附件,经审核无误后,须在营业当日17:00以前,将财政资金划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门,由其将财政资金转入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开设的代理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退款清算。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6:00之前,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用负数或红字反映的《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一并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门收到《××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用负数或红字反映的《代理银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须在营业当日17:00以前,将财政资金划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由其收妥后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同时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六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清算
  第三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区级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三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区级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可在次日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区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出划款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

  (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出退款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

  (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营业终了前,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回,分别结平有关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实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手续:

  一、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别汇总填制《××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二)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

  (三)代理银行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申请办理财政资金清算;

  (四)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收到以上凭据后,须认真审核相关事项,存在以下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可拒绝清算。

  1.凭证的要素不全或存在其他不规范现象的;

  2.《××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不一致;

  3.代理银行按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填制《××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规定额度;

  4.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金额填制《××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规定额度;

  5.代理银行申请划款金额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

  6.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的;

  7.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8.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通过支付系统将清算款项划转到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联作为划转资金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第四、五两联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加盖转讫章后退区级财政机关和区财政国库支付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本行国库部门的资金后,打印有关凭证作回单退代理银行。

  (七)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提回回单后,将资金划往并结平区级财政机关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区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别汇总填制《××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以负数或红字填制《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经审核无误后,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分录为:

  借:××代理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支付往来

  同时将第一、四、五联及其附件,传递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第三联交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经审核无误后,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分录为:

  借:支付往来

   贷: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以《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恢复原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并将第四、五两联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加盖转讫章后退区级财政机关。

  第四十五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区级财政机关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留有余额的,代理银行应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七条 根据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应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报送上月财政直接支付月报、财政授权支付月报。

  财政直接支付月报,按一级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编报。

  财政授权支付月报,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2日前,向区级财政机关、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各一式二份,一份由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留存,一份盖章确认后,退代理银行。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区级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遵循“谁的差错谁负责,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支付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性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财政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一)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的;

  (二)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不足于清算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规定额度内出具申请划款金额的;

  (三)区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及代理银行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致使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四)区级财政部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的。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无其他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财政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不予清算的;

  (二)未经区级财政部门同意及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三)因《××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或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金额不一致,致使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四)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指定收款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由财政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代理银行代理资格。因此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代理银行因设备故障、网络中断等原因,致使已受理支付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

  (六)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由代理银行及时退回多划款项,并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

  (七) 代理银行为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未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一)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因其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二)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

  (三)出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累计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数额,致使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挪用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有关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手续费,由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略)

  2、《××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略)

  3、《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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