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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2-0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购[2006]134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财购[2006]134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做好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合肥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省财政厅以及我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认真部署,加强指导,扎实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纪等商业贿赂案件。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方案,认真总结每个阶段工作,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各地各部门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或工作机构请于2006年5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附件:
合肥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财购[2006]34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机构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商业交易机会或利益为目的,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提供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为市场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也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在我国,虽经多年的改革,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但由于这项制度改革处于建设完善阶段,工作中还会存在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尤其是少数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腐蚀了干部队伍。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党中央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决定中,将政府采购列为一个重点领域加以治理,是完全必要和非常及时的,有利于净化社会工作和生活环境;有利于保护和培养干部队伍;有利于树立政府权威和良好形象;有利于融洽干群关系,建立政府和企业的公平关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党工作大局、反腐败工作全局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中央的要求,切实做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我市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在摸清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环节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政从业意识;重点岗位重点调查,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的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通过此次治理,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基本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财政管理新局面。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和市级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省市的要求和安排,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2、自查自纠为主、重点检查为辅原则。市属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财政局将对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认真受理相关的投诉。

  3、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原则。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全面查摆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形成原因、表现形式、行为主体、发生环节、重点岗位等全局性和规律性的问题,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既要坚持治标,又要着力治本;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研究和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机制。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厅的规定,市财政局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治理重点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既包括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又包括社会代理机构。为全面贯彻中央精神,市财政局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治理工作:一是直接组织市属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二是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和实施方案;三是依法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商业贿赂案件,组织工作组到地方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我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研摸底阶段。4月中旬到5月底为调研摸底阶段。通过调研问卷、走访和座谈会等形式,摸清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和状况,掌握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及规律和特点,明确下一步治理重点。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至8月为自查自纠阶段。主要工作:一是组织学习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等相关文件,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二是对照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文件精神,从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工作中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三是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现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自纠,特别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四是要认真查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整改查处阶段。9月至10月为整改查处阶段,一是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找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二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各级财政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依法重点查办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进行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重点是督促检查和总结验收。市财政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时间要求紧的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专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的办事机构,市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要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利用市财政局外部网、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开辟专项治理工作专栏,通过市电台开办“财政面对面”栏目,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上讲话》等法律法规和讲话精神;利用报刊、电视、合肥财政信息等媒体宣传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将设立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举报电话(0551-2616951、2676326),受理举报,并充分利用纪检监察等系统现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全市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共同开展全面或专项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商业贿赂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不仅要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查处,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是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时要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故意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自身无法处理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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