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购[2004]336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集中统一保险的通知
(合财购[2004]336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开招标结果,现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2005-2006年车辆统一保险(以下简称统保)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保的范围: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必须实行统一保险。
二、承保单位:本次承保单位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简称人保公司,下同)作为统保的承办单位。
三、统保的险种: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参加统保的,限保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三个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座)为2万元;使用其他资金参保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投保险种。人保公司给予的优惠率为50%,并承担盗抢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四、统保的时间: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统保期内各单位分年度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五、统保方式: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车辆原保险到期后,一律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携带车辆行使证、机动车辆花名册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设立的专柜办理投保事宜;或预约保险公司上门办理(联系电话:0551-2619870)。人保公司的各项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附后。
六、保费结算:按照“统一收取,集中支付”的原则,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与保险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其中属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保费的,由市财政将保费直接拨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市财政未直接安排的,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先将保费缴存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户名:合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开户行:市商行城支;账号:23212100067747),保险公司凭单位的缴费单出具保单。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统保的业务咨询,咨询电话:0551-2619863。
七、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高度重视新一轮车辆统保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各主管部门应尽快部署统保工作,在抓好本机关车辆统保工作的同时,督促做好本系统内车辆参加集中统一保险,做到不漏一车、不缺一户。
八、市属各区依照本通知参加统一保险的,请与市财政局联系,并同人保公司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保险范围、内容、资金结算办法等,人保公司将给予相同的优惠和承诺。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承诺
为了使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及优质的服务,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提供的优惠率、服务档次、服务种类、服务标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二、提供预付款服务。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后,提供预付部分赔款。
三、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协助客户委托修理厂代为索赔,客户无需支付修理费用。
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的,协助客户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五、提供全天24小时报案服务。保证出险车辆按期理赔。报案服务电话:95518。
六、提供“三上门”服务,即上门收资料、上门送保单、上门送赔款。保险业务总负责人:张文,联系电话:13905691957;承保联系人:盛习春,联系电话:13866189909;理赔联系人:王继成,13905510836。
七、理赔限时服务义务:
1、查勘定损服务:当地事故:定损人员接到查勘定损安排后积极与客户取得联系,市区内在30分钟到达;市区以外的事故,时间适当延长(原则上每增加一公里,增加3分钟)。外地事故:可通过95518人保专线服务电话报案后,一般情况下1小时内出险地的人保公司到达事故现场。
2、理赔服务:理赔资料手续齐全的情况下,200000元以下的赔案现场赔付;200000元以上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结案。
八、小额赔案简化手续承诺:
1、2000元以下的车辆损失案件单位及时与人保公司取得联系后,有自行处理的权利,单位凭事故照片、修理清单、单位证明等手续便可赔付。
2、单方事故(无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积极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无需事故证明。
九、在履行公务用车保险合同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接受市政府采购中心依照合同规定给予的相应处罚:
1、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没有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实施价格优惠等,擅自抬高收费价格或违反投标承诺的,因服务问题被有效投诉两次以上的;
3、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交保险数据或者数据不全,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提示三次以上不改正的;
4、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