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建[2004]306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306号)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特点,制定《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依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鼓励和引导加强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性。
(二)促进加强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外来资金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调研、评审、论证。
1、市计委负责编制的项目;
2、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
3、县、区编制的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项目。
(二)市级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的有关工作经费。
(四)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
第六条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编制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招商引资的重点;
(三)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本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编制费用与具体项目挂钩。凭项目编制协议书和编制完成的项目文本,报市计委核定,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的核定标准,通过国库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委托编制单位。
(二)市计委直接负责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所需前期经费,市计委在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按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划分项目支出。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三)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县、区编制的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跨区域项目编制费用,采用经费补贴方式。由市计委核定补贴标准,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给予补贴。
(四)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由市计委根据各单位工作实绩(编制项目内容、质量、上报审批的项目数以及每年争取的资金数、项目库建设情况等)确定奖励标准。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评选审定。
第三章 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