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5.05.21
【实施日期】 2015.05.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宿州市等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宿州、蚌埠、阜阳、宣城、池州、安庆市等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