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2年09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2年11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和调动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我省立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就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的评审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意见,是指社会公众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日报》、中安在线、《江淮法治》、省人大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意见和公开征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评估法规的意见。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意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公开征集的立法意见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四条 评委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邀请的部分专家学者组成。
评委会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五条 立法意见的评审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 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参与评审的立法意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违背 宪法、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原则;
(二)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结合本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
(三)立法建议项目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之外的法规项目;
(四)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评估法规的意见应当针对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可操作性等提出,具有可行性。
(五)立法意见文稿完整规范、相关材料齐全、说理充分。
第七条 立法意见的评审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对于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意见,待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工作完成后进行评审。
(二)对于通过《安徽日报》、中安在线、《江淮法治》、省人大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评估法规所提出的意见,待相关法规通过或者法规评估结束后进行评审。
(三)对于省人大网站经常性征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意见所提出的意见,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
第八条 立法意见的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向评委会提出评审方案和奖励方案。
(二)材料准备。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公开征集的立法意见进行接收、整理、分类。
(三)会议评审。评委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情况的汇报,评审征集的立法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立法意见提出人列席会议,说明立法意见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向评委会提出的会议材料,法制工作委员会于会议召开7日前,连同会议通知送达评委会成员。
评委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评委会会议决定奖励立法意见,以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立法意见奖励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评委会颁发证书及奖金。
对于在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重奖,新闻媒体予以专题报道。
对有一定价值但未获奖的立法意见,颁发优秀建议证书。
获奖人员名单在中安在线、《江淮法治》、省人大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告。
第十一条 立法机关和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法规草案稿和评估法规的意见,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