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 2008.10.23 【实施日期】 2008.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将评议工作纳入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