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发布日期】 2004.10.20 【实施日期】 2004.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的,发给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的,应当发给超限运输通行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