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4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投资利用林地造林营林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林地利用设计书。”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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