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发布日期】 2004.06.26 【实施日期】 2004.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档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档案工作和档案鉴定、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印件,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应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书查验放行。”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档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