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9.10.15
【实施日期】 1999.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国防事务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