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88.06.27
【实施日期】 1988.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执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本省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对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策;
(四)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全省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五)有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六)省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行政机关执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七)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检察分院司法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八)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重大案件提出质询的事项;人民代表或公民就重大案件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控告、申诉的事项;
(十)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和问题;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侨务、旅游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十四)省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十五)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的协议;
(十六)法律规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的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市、县的设立、撤销或更名的方案;
(三)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建设总体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四)国家级和重要、大型的省级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事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