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84.12.20
【实施日期】 1984.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
(198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履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人大常委会应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之前一个月,将大会的主要议题通知省人大代表,以便代表就地视察,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为出席大会进行准备。
二、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有关部门,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到各地视察工作时,要联系当地的省人大代表,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视察工作和专题调查研究。
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接待来访的省人大代表。代表要求会见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安排。
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期向省人大代表提供专用信笺和专用信封,便于代表随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省人大代表的来信,要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需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要告知来信代表。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抄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及时向省人大代表寄送省人大常委会《会报》和有关文件、材料,以便代表了解情况,开展工作。
八、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在本地的省人大代表。可以本着就近和便于活动的原则,建立省人大代表小组,也可以与市、县人大代表联合编组。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内容,根据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省人大常委会要经常了解代表的活动情况,注意总结交流经验。
九、省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市、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应邀请本市、县选举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代表如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可告知邀请单位。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重要活动,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尊重省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
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1980年10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行)》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