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4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施行日期2004年08月02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两件省政府规章:
1.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2. 《安徽省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