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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3-16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2]71号
【发布日期】 2002.11.29 【实施日期】 200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
(皖政[2002]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安全畅通,坚决制止超限运输车辆违章行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运载可解体物品超过公路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为加强检查监测,省政府同意在阜阳三角元、亳州张集、宿州土甬桥、淮北百善、蚌埠井头、滁州滁东、淮南大山、合肥曹庵、六安杨小店等9个公路规费稽查站,开展对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管理试点工作。
四、交通、公安、监察、经贸、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秉公执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卸货减载,并坚持只卸不罚。严禁以罚代卸,严禁借机乱检查、乱收费和乱罚款,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运输单位、车主和司机要认真执行本《通告》规定,自觉接受检测管理。凡超限运输造成公路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损害赔(补)偿责任,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对拒绝、阻碍执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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