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1999]22号
【发布日期】 1999.06.18 【实施日期】 1999.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安徽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皖政〔1999〕22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要素,是指:
(一)专利技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技术秘密。指通过研制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被授予品种权的动、植物新品种;
(四)被授予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五)其他类型的技术要素。
第三条 以技术要素参与生产经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从企业事业组织的收益中对有关人员予以鼓励:
(一)将技术要素作价投资,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二)增加工资;
(三)给予奖励;
(四)其他合法的鼓励方式。
第四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东可以以技术要素作价投资。对作为出资的技术要素,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技术要素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成果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作价出资的,作价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5%,发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资一方为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的企业,评估结果应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以技术要素出资兴办合伙企业。对合伙的技术要素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以技术要素作价出资、折算成股份参与收益分配,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或者签订协议予以约定。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岗位技能、工作业绩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
第八条 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或者成果转化者,由企业、科研院所视情采取下列一种方式从本单位收益中予以奖励:
(一)对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可以从该技术成果折算的股份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奖励,但奖励比例超过单位技术股份50%的,应当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将前3年的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新增留利不超过10%的部分,作为技术积累折算成股份作奖励;如属高新技术成果提取的比例可以不超过前3年新增留利的20%;(前3年单位已经对其进行奖励的,改制时应当相应扣减技术积累额);
(三)职务技术成果作价、折算成股份,该技术成果实施后的3年内,可将不低于该技术成果60%的股权收益作为奖励;再后3年内,可将不低于该技术成果40%的股权收益作为奖励;
(四)从连续3至5年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作为奖励。奖励比例超过成果转化年新增留利20%的,应当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股份制的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十条 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奖励比例超过所得净收入50%的,应当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应当根据成果完成者或者实施者贡献的大小进行。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者,奖励的份额应当不少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二条 对技术要素可以参照有关标准摊入成本。属于高新技术成果可以加速摊入成本。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