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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3-1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1999]22号
【发布日期】 1999.06.18 【实施日期】 1999.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证券综合规定

安徽省国有控肌、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皖政〔1999〕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本办法所称内部职工持股(以下简称职工持股),是指职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四条 实行职工持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公司不得以职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实行职工持股的,在改制时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六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营,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权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决定是否能够实行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企业,原则上不实行职工持股;
  (二)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三)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必须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其他企业,可由国有投资主体或者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根据实际决定实行职工持股。
  连续两年亏损或者预期资本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企业,是否实行职工持股,由职工通过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提出职工持股方案(包括职工持股的总额、基数等),经企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国家产权代表机构认可后组织实施。
  关系国计民生、确需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其股权结构必须经该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机构批准。
  第九条 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方式:
  (一)设立为公司或者已改建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置;
  (二)拟改建为公司的,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企业产权的形式设置。购买企业产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购买企业产权的方式实行职工持股,一次付清认购款的,可给予不超过总价款10%的优惠。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一般应当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也可以多持股。
第三章 股份认购
  第十一条 职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股权:
  (一)以现金出资。
  (二)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税后留利,经科技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该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
  (三)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将经营者的部分或者全部年薪折成股份。
  (四)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按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分配作职工入股的股金。但被分配的部分不得超过工资基金结余总额的70%。
  以企业职工工资基金结余分配的股金,可以按股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继承。
  (五)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取得股权。
  第十三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应当制定职工购股办法。
  第十四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购股办法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五)公司给持股职工签发出资证明或者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 股权转让及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
  公司董事、监理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用于企业增资扩股。对将红利转作入股资金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是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公司内部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以会员的身份加入,并联合组织成立。职工持股会可以依托公司工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职工入会的条件;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持股职工委托授权的办法和一般内容(如委托代表的股数、表决权等);
  (四)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的产生办法、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五)持股会的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的经费来源;
  (七)其他约定的事项。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报本公司和批准公司成立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按其授权职工持股会代表行使股份的多少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由3至5名理事组成,并以简单多数产生理事长1长。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担任理事长。
  理事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职工持股会的各项制度;
  (四)负责职工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可以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集体控股、参股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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