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6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3-2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科[2016]35号
【发布日期】 2016.02.26 【实施日期】 2016.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6〕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建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衡量绿色建筑项目质量的重要标杆,也是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抓手。截止目前,我省已有86个项目通过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总建筑面积达1400多万平方米,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积极引导鼓励本地区有条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加快提升本地区绿色建筑项目水平。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建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统一公示、公告、颁发证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统一公示、公告、颁发证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机构评定。

三、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按照新国标进行评价。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建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略)
2016年2月26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