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6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资质资格申报中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和原地级巢湖市颁发的中级职称证书认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0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市函[2016]193号
【发布日期】 2016.02.03 【实施日期】 2016.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资质资格申报中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和原地级巢湖市颁发的中级职称证书认定事项的通知
(建市函〔2016〕19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为方便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申报,现就申报企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和原地级巢湖市颁发的中级职称证书认定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请由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企业申报时不需再提供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审批部门如需核实申请企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自行核查,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资质资格申报,如使用原地级巢湖市颁发的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证书人员,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企业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www.ahgcjs.com.cn)将人员相关证书和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诚信承诺等材料扫描件上传,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入库。如需进一步核实中级职称人员情况的,应自行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发证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各地资质资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企业和行业发展。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优化简化办事程序,让企业少跑路;创新监管方式,试行资质资格审批容缺办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进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治理格局。
2016年2月3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