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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网上办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0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审函[2016]59号
【发布日期】 2016.01.12 【实施日期】 2016.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网上办理的通知
(建审函〔2016〕59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滁州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我厅决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行网上办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审核统一使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系统登录方式: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ahjst.gov.cn)-网上办事-行政服务系统。

  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除在我厅系统进行网上审查外,继续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时间

  系统试运行工作自2016年1月25日开始。从2016年3月1日起,系统正式运行。

  三、运行方式

  系统试运行期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报资质采取“双轨制”,除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外,还需按原申报程序、申报方式的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试运行期间的申请事项,在按原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应通过系统签署网上初审意见。系统正式运行后,我厅窗口将不再受理纸质材料申请。

  四、信息入库

  为确保系统顺利运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在系统中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承担的规划项目信息,上传相关扫描件,并适时对录入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录入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资质,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规划项目合同等,应审核原件,确保入库信息与原件相一致。

  经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规划编制单位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信息录入中弄虚作假的,要记入规划编制单位诚信档案。

  五、有关要求

  1.实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网上办理,是推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2.各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抓紧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各环节的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务必于2016年1月18日前反馈我厅信息中心,同时将电子档发送到ahjsxx@163.com。

  3.我厅将对各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回执表》于1月18日下午下班前传真至0551-62871246。系统操作指南可通过系统下载。

  对系统运行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徐经仁,电话:0551-62999880、62999768。

  系统运行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我厅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赵旭东,电话:0551-62871569、62871291,传真:0551-62871246。

  附件:1.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流程表

  2.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加培训人员回执表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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