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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广使用汽车及新版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0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工商市字[2016]11号
【发布日期】 2016.02.01 【实施日期】 201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广使用汽车及新版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6]11号)

各市工商行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总下发了《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新版<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办字[2015]202号,以下统称示范文本)。为落实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有效规范我省汽车市场经营行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此次全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制订贯彻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

  推广使用示范文本是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当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经营者的学法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甄别防范能力,维护汽车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秩序的重要方式。示范文本以监管实践为基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汽车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对于规范汽车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全省广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

  各级要结合此次在全省开展的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广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同时,将推行示范文本工作与加强汽车市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相结合,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各级要加强对汽车经销(服务)商、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销户)正在使用的非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检查与抽查,凡格式条款涉及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一律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三、示范文本的下载使用

  汽车经销(服务)商、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销户)可自行登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公告通知】专栏或点击【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浮窗,用A4纸下载打印使用。

  各地在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

  联系部门:市场规范管理处

  电话传真:0551-64675039

  电子邮箱:ahscc315@163.com

  附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新版《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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