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6]2号
【发布日期】 2016.01.10 【实施日期】 2016.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水资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徽州区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皖政秘〔2016〕2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徽州区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的请示》(黄政〔2015〕6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后的《徽州区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具体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丰乐河二坝北干渠取水口上游630米至下游100米,以及二坝至上游1000米的整个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包括: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的整个水域;长度与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一级保护区陆域两侧至山脊线以内、二级保护区水域两侧至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范围包括: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丰乐水库大坝的整个水域;准保护区水域两侧至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二、黄山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徽州区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监管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徽州区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