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5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抓紧核实、录入“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1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村函[2015]2352号
【发布日期】 2015.12.28 【实施日期】 2015.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屋住宅建设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抓紧核实、录入“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的通知
(建村函〔2015〕235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县、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请抓紧核实、录入“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的函》(建村房函〔201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切实做好档案信息核实

请各地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的要求,务必于2016年1月25日前完成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档案信息核实,具体核实、录入要求请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录入“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的通知》(建村函〔2015〕1788号)执行。从2016年开始,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必须为已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农户。
二、认真填写“十三五”期间年度计划表
存量农村危房信息是编制2016年农村危房计划和“十三五”农村危房规划的重要基础,也是精准扶贫的迫切要求,请各地务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认真填写《“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表》,于2016年1月2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
联系人: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 吴胜亮
电话:0551-62871524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请抓紧核实、录入“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的函》(建村房函〔2015〕133号)(略)
2015年12月28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