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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16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市函[2015]2313号
【发布日期】 2015.12.23 【实施日期】 201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函〔2015〕23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服务建筑业企业,促进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建立,现就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信息登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进完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皖信息登记管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皖信息登记工作仍按现行相关规定,由省(市、省管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办理,一地信息登记,全省通用。进皖企业相关信息在当地工程建设监管或信用管理平台已公开的,进皖登记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由行业主管部门为其出具的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

  二、取消本省企业出省(市)信用证明。本省建筑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我厅不再为其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企业确因省外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有关证明的,可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共查询并打印相关信息。本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内跨市承揽业务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也不再出具上述证明。

  三、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不断优化服务,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事。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已下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徐鹏, 0551-62638586。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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