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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关于开展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16   阅读: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质监特设发[2013]330号 【发布日期】 2013.12.18
【实施日期】 201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特设发〔2013〕330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实操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市安全监管局不再开展电瓶车、叉(铲)车驾驶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二、根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公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车辆维修、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在质监部门考取相应作业人员资格。
三、2014年1月1日起,持市安全监管局核发的叉(铲)车、电瓶车驾驶作业人员有效证件的人员,证件有效期届满后,如需从事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等特种设备作业,须经市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四、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妥善做好考生政策解答和对外宣传等相关工作。
五、考核有关事宜请咨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考试中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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