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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保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17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5.12.18 【实施日期】 2015.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保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地税局、保监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试点运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安徽保监局。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保监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重要意义
  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释放更多的商业健康险购买需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满足国家扩内需、调结构的整体需求。
  二、试点主要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三、试点任务分工
  按照中央对于试点城市的要求,确定芜湖市为我省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城市。
  (一)省财政厅工作职责
  牵头负责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安排,包括与财政部的纵向沟通协调,省级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横向协调,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形成我省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送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二)省地税局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制定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做好试点对我省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影响测算;会同安徽保监局做好试点运行过程中试点情况的整理和收集、试点效果的评估和分析;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做好政策实施的沟通协调工作。督促相关地税部门做好试点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三)安徽保监局工作职责
  加强同中国保监会的协调和沟通,及时了解并发布符合条件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根据省内主要保险公司现有业务数据,配合省地税局做好试点对我省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影响测算;配合省地税局做好试点运行过程中具体征管问题的处理。对相关保险公司试点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芜湖市工作职责
  芜湖市政府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保监局的总体部署,统一协调市相关单位,细化具体任务分工,确保试点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5年8月-12月)。做好试点政策对我省及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测算、征管软件的衔接、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保监局、芜湖市政府)
  (二)试点启动阶段(2015年12月15日-12月31日)。下发开展试点工作的文件。确定参与此次试点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并就产品内容结合试点政策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保监局,芜湖市政府)
  (三)试点实施阶段(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开展试点工作的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保监局报送试点实施的进度和效果,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试点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可行性建议。(责任单位:芜湖市相关单位)
  (四)试点评估阶段 根据试点运行的实际,适时就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保监局)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芜湖市财税及保险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各部门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积极配合,统一行动。省、市各相关部门在试点过程中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对试点中的数据等信息要及时沟通和共享,形成上下一心、行动一致,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省、市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增强广大企业和群众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健康的试点范围,力争发挥试点的最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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