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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17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工商企字[2015]99号
【发布日期】 2015.12.18 【实施日期】 2015.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5〕99号)

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2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2015年度企业年报各项工作
  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和保障。各级工商局(工商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和年报管理工作,确保年报公示各项工作如期启动、有序推进、优质高效、按期完成。
  二、继续加强年报公示工作宣传培训,积极推进年报公示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报公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优化服务意识,在总结2013和2014年度年报宣传培训工作经验基础上,努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做到应报尽报。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以辖区为单位,对负责企业监管、年报公示、年报抽查等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培训、指导,力求通过相关协会和组织共同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工作。同时,对其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负责人和工商联络员要加强培训、宣传,让负责人重视信息公示和年报公示工作,让联络员熟练掌握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公示相关业务知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核实企业年报基数,确保其与本地区同期存续企业数相一致。对2012年度及之前未年检也未吊销企业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符合注销条件的督促企业依法注销;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等情形的,要依法按照程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减少年报基数。
  (二)做好企业年报数据归集和年报数据分析上报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运用企业年报信息、基础登记数据,对与调整经济结构有关的重点行业企业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综合分析,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需要,及时、主动提供相关企业数据及分析报告,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服务。请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10日前将2015年度年报总结及年报数据分析报告报送省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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