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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非现场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17   阅读: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办发[2015]70号
【发布日期】 2015.12.17 【实施日期】 201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产保险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非现场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5〕70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加大市场秩序规范力度,确保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平稳推进,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车险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非现场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非现场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非现场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推动车险经营数据的真实、合法,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监测评价对象包括所有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且成立2年以上的驻皖保险公司及其市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监测评价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监测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车险业务非现场监测指标包括车险综合费用率、车险综合成本率、车险发展速度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四类。

  第五条 综合费用率指标是对保险机构经营费用支出变化情况进行评测,通过对本期综合费用率分别与上一年、上两年及行业的综合费用率进行比较,计算指标偏离度。计算公式如下:

  (一)偏离度系数

  综合费用率同比变化偏离度系数=(本期综合费用率-上一年同期综合费用率)×70%+(本期综合费用率-上两年同期综合费用率)×30%,反映保险机构综合费用率同比变化,该指标权重为30%。

  综合费用率市场偏离度系数=本期综合费用率-本期当地市场综合费用率,反映保险机构综合费用率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的偏离度,该指标权重为10%。

  (二)偏离度值

  综合费用率同比偏离度值=(30%+10%×综合费用率同比偏离度系数×100)×30%。其中,前一30%为基础偏离度,10%为综合费用率同比偏离度系数每变化一个百分点,对应偏离度值,后一30%为该指标权重。该指标取值区间为0至0.3。

  综合费用率市场偏离度值=(30%+10%×综合费用率市场偏离度系数×100)×10%。其中,30%为基础偏离度,前一10%为综合费用率市场偏离度系数每变化一个百分点,对应偏离度值,后一10%为该指标权重。该指标取值区间为0至0.1。

  第六条 综合成本率指标是对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变化情况进行评测,通过对本期综合成本率分别与上一年、上两年及行业的综合成本率进行比较,计算得出指标偏离度。计算公式如下:

  (一)偏离度系数

  综合成本率同比偏离度系数=(本期综合成本率-上一年同期综合成本率)×70%+(本期综合成本率-上两年同期综合成本率)×30%,反映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同比变化,该指标权重为30%。

  综合成本率市场偏离度系数=本期综合成本率-本期当地市场综合成本率,反映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的偏离度,该指标权重为10%。

  (二)偏离度值

  综合成本率同比偏离度值=(30%+10%×综合成本率同比偏离度系数×100)×30%。其中,前一30%为基础偏离度,10%为综合成本率同比偏离度系数每变化一个百分点,对应偏离度值,后一30%为该指标权重。该指标取值区间为0至0.3。

  综合成本率市场偏离度值=(30%+10%×综合成本率市场偏离度系数×100)×10%。其中,30%为基础偏离度,前一10%为综合成本率市场偏离度系数每变化一个百分点,对应偏离度值,后一10%为该指标权重。该指标取值区间为0至0.1。

  第七条 发展速度指标是对保险机构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情况进行评测,通过本期保费增速与行业同期保费增速进行比较,计算得出指标偏离度。计算公式如下:

  (一)偏离度系数

  发展速度同比市场偏离度系数=同比增长速度-当地市场增长速度,反映保险机构同比发展速度与市场平均水平的偏离度,该指标权重为10%。

  发展速度环比市场偏离度系数=环比增长速度-当地市场环比增长速度,反映保险机构环比发展速度与市场平均水平的偏离度,该指标权重为10%。

  (二)偏离度值

  发展速度同比市场偏离度值=(30%+5%×发展速度同比市场偏离度系数×100)×10%。其中,30%为基础偏离度,5%为发展速度同比偏离度系数每变化一个百分点,对应偏离度值,10%为该指标权重。该指标取值区间为0至0.1。

  发展速度环比市场偏离度值=(30%+5%×发展速度环比市场偏离度系数×100) ×10%。其中,30%为基础偏离度,5%为发展速度环比偏离度系数每变化一个百分点,对应偏离度值, 10%为该指标权重。该指标取值区间为0至0.1。

  第八条 保险机构监测指标总体偏离度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机构监测指标总体偏离度=(综合费用率同比偏离度值+综合费用率市场偏离度值+综合成本率同比偏离度值+综合成本率市场偏离度值+发展速度同比市场偏离度值+发展速度环比市场偏离度值)×市场份额系数。其中,市场份额系数为该机构在当地市场中新增保费收入中的市场份额。

  第九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指标是对保险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度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含案均结案周期、结案率、估损偏差率、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案均结案金额、出险率等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相关的指标。

  第十条 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和发展速度等三类指标每月开展监测评价;未决赔款准备金各项明细指标按年度开展监测评价。相关数据及评价结果在业内公开。
第三章 监测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保险机构类别,分别为Ⅰ、Ⅱ、Ⅲ三类。按监测指标总体偏离度增序排列,排名前20%的为Ⅰ类机构,排名后20%为Ⅲ类机构,其余为Ⅱ类机构。测算结果为小数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保险监管部门依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Ⅰ类机构,一般关注,不采取特别的措施。

  第十三条 对Ⅱ类机构,关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风险提示。提示保险机构保持理性发展,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求保险机构自觉维护车险市场秩序稳定。

  (二)抽查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根据市场反应,结合中国保监会专项检查、信访投诉等情况,随机抽查公司财务业务真实性。

  第十四条 对Ⅲ类机构,重点关注,采取以下措施:

  (一)委托协会调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采取多种形式,调查保险机构导致指标异常的原因以及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销售渠道等真实性。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协会调查结果,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监管部门调查。通过约谈、调研等形式,就公司指标异动原因进行调查了解。

  (三)开展现场检查。保险监管部门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第十五条 视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情节轻重,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机构采取监管谈话、监管函、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和管理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因业务规模小、发展速度慢,导致数据异动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关注其业务收缩带来的风险,并约谈省级分公司,了解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对因市场份额小、增长速度快,导致数据异动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提示公司控制保费规模,注意保费收入、经营成本、理赔服务的匹配协调发展。必要时将抽查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对因创新发展、增加服务投入等原因造成数据异动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视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关注。

  第十九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监测评价不进行分类。但对估损严重不足、偏差率较大,或准备金数据出现异常的公司,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  窗口指导。提示保险机构关注理赔风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

  (二)  监管谈话。要求保险机构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报告,并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三)  开展理赔专项检查。根据公司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整改情况,对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专项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使用的各项经营指标数据来源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指标由各公司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安徽保监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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