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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1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建房函[2015]2167号
【发布日期】 2015.12.11 【实施日期】 2015.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
(建房函〔2015〕216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滁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文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简化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

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商品房、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分摊原则,尽快制定本地区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应急维修使用维修资金的办理程序并主动公开。

鼓励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搭建小区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方便业主表达意见、行使投票权,切实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决策效率。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采用符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的表决方式,并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约定。

老旧小区认定由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根据小区房屋设计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管理服务等因素确定。

二、加强对电梯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管理

要督促电梯使用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对电梯等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加快审核,及时划转资金。有关单位在维保、日常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电梯仅依靠维保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立即进行改造或更新的,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要进一步加强电梯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编制维修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公告维修事项,维修结束后进行验收。

三、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维修资金的管理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各市、县应结合实际,本着合法合规、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办法。

四、强化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善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与划转,加强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切实完善统计制度,有效防范和处理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政策性强、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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