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文字号】 建规[2015]289号 【发布日期】 2015.12.10
【实施日期】 2015.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规〔2015〕289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就我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完善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体系
(一)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规划》)。《综合利用规划》是指导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范围、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与相关各类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综合利用规划》应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与需求进行评估预测,在统筹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的基础上,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策略与目标,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层次、规模、平面及竖向控制和布局,明确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步骤等。《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要求一致。
(二)在《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域内,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将《综合利用规划》具体规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利用的范围和各类地下空间设施布局,对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强度、建设规模、开发层次、竖向标高、设施布局、交通组织、公建设施配套、连通要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等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按照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设施平面及竖向布局、空间整合、公共活动、交通空间与主要出入(连通)口,并对景观环境等进行研究,协调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地下交通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二、规范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一)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核发“一书两证”以及规划条件核实、项目审批等环节,要严格依据规划实施管理。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一书两证”,人防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具有地下空间开发内容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包括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人防要求等内容。
(二)结合地面建筑建设的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需与地面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单建的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需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单独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三)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的验线管理和规划条件核实。人防部门在人防验收中要对地下空间的人防功能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加强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信息管理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构建城市规划空间信息管理平台时,要会同人防等部门将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相关信息纳入,提高信息管理和共享水平。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