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地税函[2015]701号
【发布日期】 2015.12.08 【实施日期】 201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认定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5〕70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完善落实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先纳税后用地” 、“先税后证”制度,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现就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进行不征税认定的,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交《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征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2),并按照《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征税事项目录》(见附件1)规范填写及附送相关资料。
二、征收机关应当审核《认定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对填写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征收机关在《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对不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申报。
三、《认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用作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或用地报批手续的税收凭据;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与附送资料一起归档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事项目录》
2.《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征税认定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事项目录
序号
不征税
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附送资料
1
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1.农业、水利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证明材料;
2.用地合同(协议)。
2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业或水利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农田水利的证明材料。
3
农村居民搬迁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1.农村居民户口证明;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证明;
3.农村居民原宅基地面积证明。
4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1.房地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能够证明有权继承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
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不征收契税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
3.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
1.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不征收契税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单位、个人进行增资的合同、协议。
8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不征收契税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1.股权(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批准股权(股份)转让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股权(股份)变更登记的证明资料。
9
单位名称变更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变更土地、房屋权利人名称,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1.单位名称变更有关决议、决定或批复;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附件2
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征税认定表
申请人名称
(签 章)
代码证号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承受(占用)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承受(占用)土地房屋面积
土地: 平方米
房屋面积: 平方米
不征税事项名称
主要政策依据
附送资料
1.
2.
3.
4.
(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填写)
受理人意见
及签章
审核人意见
及签章征收机关签章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征收机关留存备查,一份交申请人用作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或用地报批手续的税收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