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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23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工商法字[2015]91号
【发布日期】 2015.11.25 【实施日期】 201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工商法字〔2015〕91号)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皖发〔2014〕19号),适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加快法治工商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省工商局研究决定,现就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适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系统的工商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中的作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法律顾问的确定、选聘等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具体组织、联络、协调等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本单位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业务能力较强人员中确定人员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法律事务工作难易度、工作量等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为本单位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执法决定和行政诉讼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重要合同审查、诉讼代理、信访投诉案件处理等法律服务。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要拟定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足本地实际,尽快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工商局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全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工作,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省工商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工作中的作用,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工商局法规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并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具体组织、联络、协调等工作。履行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的职责。
  第三条 省工商局从本局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人员中确定人员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法律事务工作难度、工作量情况,聘请具有较高法律理论水平和丰富工作实践经验的专家、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
  第四条 省工商局聘请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三年。
  第五条 省工商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执业资格;
  (四)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六条 省工商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对省工商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参与省工商局重大行政决策、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参与省工商局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信访投诉案件的法律研究、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 接受省工商局委托代理参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其它非诉讼业务;
  (三)参与省工商局重要资产处置的法律研究论证、咨询和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四)办理省工商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省工商局聘请的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省工商局相关会议; 参与省工商局组织的有关调研活动;
  (二) 依据事实和法律,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省工商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要求参加省工商局有关活动,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与省工商局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字样;
  (五)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九条 省工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涉法涉诉事务。
  第十条 省工商局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工商局按照相关规定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给予所聘请法律顾问合理的报酬。
  第十一条 省工商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法律顾问的,由省工商局法规处报省工商局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二) 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
  第十二条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履行职责工作档案,法律顾问本人应于每年年底向省工商局报送当年履行职责的年度总结。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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