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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23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工商传[2015]92号
【发布日期】 2015.11.24 【实施日期】 2015.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皖工商传〔2015〕92号)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工商法字〔2015〕24号)将每年12月1日至7日确定为法治宣传周。近日,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办字〔2015〕18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展法治宣传周活动做出了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
  各级工商(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活动方案,切实做好法治宣传周的各项宣传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形成各业务条线宣传合力。要积极动员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合同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市场主体、专业机构,结合各自业务领域,协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活动,掀起宣传热潮。
  二、紧贴活动主题,突出活动重点
  法治宣传周期间,各级工商(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立足职能,按照《通知》确定的主题和活动时间,突出宣传重点,集中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法律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单位、进社区,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要广泛深入宣传宪法、商事登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工商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规章等,增强各级工商(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尊法学法用法守法良好氛围。
  三、丰富宣传形式,增强活动实效
  要以法律讲堂、典型案例、广播节目、电视节目、注册大厅橱窗、电子显示屏、普法书籍等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性,扩大法治宣传教育受众范围。要利用传统媒体与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传播优势,开展互动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级工商(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12315”维权服务网络,各级政务中心大厅、各类市场固定和流动的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四、认真总结和报送材料
  各级工商(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报送法治宣传周活动情况,收集保存好相关资料图片。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和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系统内开展明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宣传周主题词征集活动,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明年宣传周主题词电子版通过OA系统报送省工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李翔云  联系电话:0551-64675023

  附件:1.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办字〔2015〕183号)(略)
  2.省工商局机关2015年“法治宣传周”活动方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2
  省工商局机关2015年“法治宣传周”活动方案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工商法字〔2015〕24号)将每年12月1日到7日确定为“法治宣传周”。根据总局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办字〔2015〕183号)的要求,为做好省局机关2015年“法治宣传周”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省局决定组织各业务处室(局)、各协会于12月1日至7日期间开展以下法规宣传活动:
  1.组织开展一次工商法律法规街头宣传活动(责任处室:法规处)。
  2.进入一所高校开展一次打击传销宣传活动。(责任处室:公平交易局)。
  3.进入一家大型商场超市开展一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活动(责任处室:消保处、消协)。
  4.进入一家广告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广告法》宣讲活动(责任处室:广告处、广告协会)。
  5.进入一家企业开展一次“守合同重信用”宣讲活动(责任处室:合同处、合同协会)。
  6.进入一家市场开展一次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宣讲活动(责任处室:市场处)。
  7.进入一家省属企业开展一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法规宣讲活动(责任处室:企业处)
  8.进入一家私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一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个私监管法律法规宣讲活动。(责任处室:个私处、个协)。
  9.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开展一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外资监管法律法规宣讲活动(责任处室:外资处)。
  10.进入一家省属企业开展一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宣讲活动(责任处室:企业注册局)
  11. 进入一家企业开展一次《商标法》宣讲活动(责任处室:商标局、商标协会)。
  各责任处室局于12月10日前,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情况交法规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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