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办发[2015]68号
【发布日期】 2015.11.23 【实施日期】 2015.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职位职称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5〕68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经纪机构、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暂行办法》(皖保监办发﹝2014﹞62号)同时废止。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测试有关工作的衔接。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管理,提高测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提升高管人员综合素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应当在申请任职资格核准前通过任职资格测试。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测试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 中国保监会规定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如人身险电销机构负责人等。
第四条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根据安徽保监局的委托负责实施测试,安徽保监局对测试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测试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测试内容包括公共法规、保险专业法规、保险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等,详见考试大纲(附件1),安徽保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修订大纲,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保险机构任职资格测试试卷分A、B、C、D四类,A卷适用于拟任省级分公司层级高级管理人员,B卷适用于拟任中心支公司层级高级管理人员,C卷适用于拟任支公司层级高级管理人员,D卷适用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职资格测试试卷分代理、经纪两类。
第七条 任职资格测试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判断三类。
第八条 任职资格测试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第三章 测试实施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任职资格测试,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前15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下一季度测试时间。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负责组织本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测试。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1名任职资格测试工作联系人。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安徽保监局办公室和省协会。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总公司或省分公司应于测试前两周向省协会上报当次参加任职资格测试的人员名单(附件2)。逾期没有报送的,视为不参加当次测试。
第十二条 省协会于测试前5个工作日在其网站上公布测试具体安排,包括测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测试安排公布后,参加测试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测试的,应当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总公司或省分公司于测试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省协会书面提出。
第十三条 参加测试人员应当凭身份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进行电子拍照后按照公布的座位号就坐。考试过程中应遵守考场纪律,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并且自测试结束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加测试:
(一) 携带资料、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舞弊行为;
(二)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监考人员制止仍不改正的;
(三) 在考场内使用通讯工具的;
(四) 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五)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十四条 省协会负责监考工作,应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表(附件3),并作为档案保存。
安徽保监局委派工作人员进行巡考,办公室、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轮流承担巡考工作。
第十五条 省协会应对测试全过程进行监控录像,录像内容应至少保留1个月。
第十六条 电子化测试系统自动阅卷,并当场生成考试成绩。安徽保监局在任职资格测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局网站公布测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十七条 任职资格测试成绩合格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提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时已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参加任职资格测试。
拟任保险机构筹建负责人的,提交机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已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参加任职资格测试。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不受上述有效期的限制。
第十八条 已通过测试人员申请更高层级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或者转不同性质保险类机构任职的,应当重新参加相应层级的任职资格测试。
第十九条 已报名参加测试人员无故缺考的,该场测试成绩记为0分,并且自测试结束后3个月内不得参加测试。
第二十条 连续两次测试不合格的,停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安徽保监局定期分析任职资格测试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加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电脑操作技能培训和纪律教育。对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人员,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已经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我局继续予以认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4〕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管人员任职电子化测试考试大纲
一、测试题型
产险、寿险A卷:单选30题、多选20题、判断30题
产险、寿险B卷:单选35题、多选15题、判断35题
产险、寿险C卷:单选40题、多选10题、判断40题
产险、寿险D卷:单选50题、判断50题
专业代理试卷:单选40题、多选10题、判断40题
经纪试卷:单选40题、多选10题、判断40题
二、测试内容
公共法规部分,占比35%。
专业法规部分,占比35%。
综合知识部分,占比20%。
新国十条相关知识部分,占比10%。
产险测试范围包括:公共法规部分、产险专业部分、综合知识部分、新国十条相关知识部分。
寿险测试范围包括:公共法规部分、寿险专业部分、综合知识部分、新国十条相关知识部分。
专业代理测试范围包括:公共法规部分(法律、规章Ⅱ、规范性文件及其他Ⅱ)、代理专业部分、综合知识部分、新国十条相关知识部分。
经纪测试范围包括:公共法规部分(法律、规章Ⅱ、规范性文件及其他Ⅱ)、经纪专业部分、综合知识部分、新国十条相关知识部分。
(一)公共法规部分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保险犯罪有关条文
2、规章Ⅰ
(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3、规章Ⅱ
(1)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2)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4、规范性文件及其他Ⅰ
(1)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2)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3〕41号)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
(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5)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62号)
(6)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
(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
(8)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
(9)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1〕1539号)
(10)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
(11)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保监发〔2010〕103号予以修改)
(12)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
(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
5、规范性文件及其他Ⅱ
(1)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2〕69号)
(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
(3)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
(4)保险相关知识
(二)寿险专业部分
1、重要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
2、部门规章
(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5)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3、规范性文件及其他
(1)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
(2)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2号)
(4)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
(5)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
(6)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7)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
(8)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
(9)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4〕12号)
(10)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14〕3号)
(11)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3〕82号)
(12)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
(13)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保监发〔2013〕48号)
(14)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3〕40号)
(15)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2〕89号)
(16)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
(17)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
(18)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2〕2号)
(19)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1〕36号)
(20)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
(21) 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
(2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8〕97号)
(三)产险专业部分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相关条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条文)
2、行政法规
(1)农业保险条例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3、部门规章
(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4、规范性文件及其他
(1)《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
(2)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保监发〔2012〕15号)
(3)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
(4) 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
(5)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
(6)关于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111号)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
(8)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保监发〔2010〕103号予以修改)
(9) 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保监产险〔2015〕24号)
(10)2015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
(1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
(12)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
(1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3〕26号)
(1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3〕25号)
(15)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市场秩序 禁止电话营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3〕42号)
(16)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17)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业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 )
(18)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
(19)《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
(20)《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
(22)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的通知(皖保监发〔2012〕4号)
(23)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
(24)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四)中介专业部分
1、代理专业部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7号,保监会令〔2015〕3号予以修订)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监发〔2013〕3号)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
(4)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
2、经纪专业部分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6号,保监会令〔2015〕3号予以修订)
(2)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监发〔2013〕3号)
(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3号)
(4)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
(五)综合知识部分
包括经济、管理、历史、文化、地理、时政、逻辑等相关知识
(六)新“国十条”相关知识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知识读本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9号)
附件2
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报名表
申报单位(公章)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移动电话 所在公司 考试层级 期望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并同时将excel格式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3
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测试监考记录表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考试地点
考
生
情
况
应到 人,实到 人,请假 人,缺考 人。
请假人员姓名: 。
缺考人员姓名: 。
违
纪
作
弊
记
录
监考人员签字
监考1 监考2
巡考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