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5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治理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2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治联办函[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11.20 【实施日期】 2015.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治理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
(建治联办函〔2015〕12号)

各市、省直管县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68号)和《全省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建治联〔2015〕133号文印发)工作部署,省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对各市、省直管县专项治理工作开展重点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5年12月20日前结束。

  二、抽查内容

  (一)各市(包括市所辖县、市、区)、省直管县专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自查项目范围是否全覆盖、甄别核实是否全面准确,存在问题是否分析查找,项目公示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市对县核查情况、专项治理工作材料、信息汇总存档情况。

  (二)整改落实情况。对各市、省直管县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违规操作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项目以及2014年下半年省委巡视组专题巡视中发现的问题项目,重点核查落实整改或依法处理情况。

  (三)制度建设情况。已制定或拟制定、修订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审计等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三、抽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市、省直管县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关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审查材料。按照抽查材料清单(附件1),查阅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文件、资料和工作台帐,重点查阅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资料(包括市所辖县、市、区汇总资料)。

  (三)抽查项目。从问题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1个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没有问题项目的,由专项治理工作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从专项治理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项目检查。

  四、抽查分组安排

  抽查组共3组,分别由省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分工如下:

  第一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抽查蚌埠、淮南、六安、芜湖、马鞍山、宣城等6市和广德县。

  第二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抽查合肥、淮北、宿州、黄山、铜陵等5市。

  第三组由省审计厅牵头,负责抽查亳州、阜阳、滁州、安庆、池州等5市和宿松县。

  各抽查组由牵头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人员联络、抽查报告及抽查材料汇集。各抽查组工作日程确定后另行通知受检市、省直管县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省直管县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迎检工作,按照抽查材料清单(附件1)准备有关材料。

  (二)各抽查组工作结束后,撰写抽查工作报告,填写抽查情况表(附件2),并附抽查材料清单所列材料,于12月22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各抽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30条规定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工作纪律等各项要求,生活上一切从简,工作上务实高效,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抽查中发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仍然严重滞后,对问题项目未及时整改落实或依法处理的,省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全省通报。

  附件:1. 抽查材料清单

  2. 抽查情况表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1
  抽查材料清单
  抽查地区:   市          抽查日期:
序号
材料清单
有√ 无×
缺项说明
1
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2
自查工作报告
   
3
市县自查情况汇总表
   
4
市对县核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
   
5
专项治理项目清单
   
6
问题项目清单(包括违规操作、结算价超中标价、专题巡视发现问题项目)
   
7
抽查
项目
建设单位自查自纠表
   
自查问题甄别核实表
   
自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查处的文件
   
8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目录(包括已制定或拟制定、修订)
  注:1.无法提供的材料,由市、县专项治理工作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2.自查报告如已于抽查前报送至省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不需重复提供。

  附件2
  抽查情况表

  抽查地区:   市          抽查日期:
抽查内容
抽查意见
情况说明
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是否严重滞后(至11月底仍未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的)
   
检查材料是否提供齐全
   
自查项目范围是否全覆盖
   
公示项目是否遗漏、是否符合通知要求
   
项目抽查情况
抽查项目名称
   
甄别核实内容和意见是否准确
   
是否整改落实
   
应公示项目公示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依法查处
   
制度建设情况
已制定制度是否健全
   
拟制定、修订计划是否完善
   
抽查组
人员签字
  注:由抽查组填写,每市(省直管县)一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