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5.11.11
【实施日期】 201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电力工业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函
安徽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九华发电计〔2015〕1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机组自2015年9月1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发电机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部分的电量,兑付超低排放加价。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