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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4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26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5.11.11
【实施日期】 201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电力工业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4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3、#4机组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皖江经字〔2015〕1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3号、4号机组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并同步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经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目前,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3号、4号机组分别自2015年8月28日、8月13日起执行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加价。其中,环保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脱硫1.5分钱,脱硝1分钱,除尘0.2分钱;超低排放加价标准为1分钱。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暂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发电机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部分的电量,兑付超低排放加价。你公司应加强管理,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于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省物价局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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